住建厅:凡2025年9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合同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按此执行!

发布日期:2025-08-05 02:59    点击次数:156

建筑工程资料集建筑工程资料大全,各类工程资料应有尽有!44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联合发布的意见,旨在规范全省房建市政工程结算管理,防止欠款和欠薪问题的发生,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一意见发布的背景包括省政府办公厅对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解决建筑工程款项结算的无争议支付问题上进行具体指导。该意见依据了省政府发布的两项重要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浙江省对于建筑业的重视以及推动其高质量发展的决心。意见不仅关注建筑企业的成长,也重点考虑到行业内的公平性,尤其是资金流转的透明和合理性问题。第一条规定要求招标人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文件的编制要依法合规,明确价格风险的幅度和范围。这意味着投标人能够清楚地知道项目的基本成本构成和潜在的风险点,避免因为不合理的条款或不明确的表述而将过多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在传统的招标过程中,部分不合规的招标文件可能会通过不明确的表述或者通过压缩工期和不合理条款强行降低投标金额,从而使得承包商面临较大的风险。而此次意见的出台,要求招标方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人工、材料等要素的价格风险,不得随意压缩成本,以确保承包商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施工,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第四条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结算审核的期限,这为房建市政工程的结算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框架。承包方一旦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以拖延时间为手段,通过迟延结算的方式推迟支付,进而避免资金拖欠带来的负面影响。虽然这一规定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但实际执行时仍可能面临挑战。尤其是在大规模工程项目中,发包方可能由于资源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审核,进而影响整个项目的支付进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规定的期限可能会形同虚设。第五条至第七条提供了针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时的多种解决方式,包括专家论证、调解、争议评审、仲裁和诉讼。这些解决机制的设立有助于保证在出现争议时,能够通过专业渠道解决,而不必通过长期的法律诉讼程序。然而,争议评审的程序和时间可能成为问题。即使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争议评审服务,其所需的评审时间也可能不尽如人意。50个工作日的评审期限对于一些复杂争议可能显得过于仓促。此外,行业协会的公正性和评审的权威性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影响双方的信任。第七条规定了发包人必须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承包方不得以未出具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无争议部分”仍然可能存在不小的困难。即使结算审核报告中已经明确了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发包方是否能及时支付、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支付仍然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发包方资金链紧张,可能会导致延迟支付,进而影响承包方及其工人的正常工资发放。第八条明确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发承包双方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职责,并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政府的监督职能是确保这项政策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拖欠工资、结算不公等问题。然而,监管执行的效果仍然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资源配置和执行力度的影响。即使政策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和响应速度可能会影响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监管方是否能全面、及时地跟踪每一环节的执行仍然是一个挑战。尽管浙江省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在理论上能够有效促进项目的顺利推进,并保障承包方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挑战。首先,结算审核的时间可能会延误,导致支付不及时,进而引发资金周转问题。其次,争议解决机制虽已明确,但实践中如何确保其高效公正执行仍然需要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总体来说,若能够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政策的全面落实,这一意见有望为浙江省建筑行业带来更为健康的环境。通过无争议结算支付的制度,能够在根本上解决建筑行业中长期存在的欠款和欠薪问题,同时也推动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推广和调整,建筑行业的结算制度有望逐步成熟,成为全国其他省份的示范标杆。原文如下:为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结算管理,推进源头防治欠款欠薪,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精神,现就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招标人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合规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约定人工、材料等要素的价格风险幅度和范围,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和造价,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表述或不合理条款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二、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承诺书中规定,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前,双方对中标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对。对出现单价异常情形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合理单价,确定的合理单价仅适用于合同有约定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自承包方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四、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调解等方式及时处置争议问题。争议问题解决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一并支付。五、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的金额、争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各自主张的金额和理由,以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议意见等内容。六、在工程结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计价等有争议的,可通过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中争议评审可由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评审期限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七、发承包双方应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九、各级建设、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发承包双方开展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不断完善工程结算制度。十、凡2025年9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合同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2025年7月24日